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中文名称为中国民间组织国际交流促进会(简称中促会),英文名称为"China NGO Network for International Exchanges”(英文缩写"CNIE")。
第二条 本会由扶贫、减灾救灾、人道主义援助、可持续发展、气候变化、环境保护、农业、经济研究、卫生、文化、教育、科技、媒体、劳工、司法、妇女、青年、少数民族、宗教、人权、和平、安全等领域有开展国际交流和项目合作能力的社会组织和有志于促进社会组织国际交流的媒体、智库、个人等自愿组成的,专业性的全国性非营利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本着包容、互鉴、共享的理念,广泛联系国内外民间组织和人士,推动、支持会员依法、积极、有序、有效地参与联合国系统和其它重要国际活动,组织会员赴海外开展民生合作、文化交流、人道救助等项目;提高会员参与国际活动和开展国际民生项目的能力;发挥社会组织等民间力量的作用,创建国际交流平台,开拓国际交流渠道,促进中外民心相通,推动建立更加公正合理的国际秩序,实现构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美好愿景。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住所设在北京海淀区。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支持会员发挥各自优势,参与联合国系统、与重要大型多边会议相平行的和其它有重要影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活动,并同有关组织和机构建立联系,开展交流与合作;
(二)支持我国“一带一路”等重大外交倡议,服务国内经济、社会发展和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需要,组织、推动会员“走出去”开展民生合作、文化交流、人道救助等领域的项目,并提供政策和资金支持;
(三)推动会员在国内外举办大型双、多边国际论坛等重要活动,构建国别和区域非政府组织交流合作网络;
(四)支持推动有条件的会员申请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加入有影响的国际非政府组织,鼓励和支持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从业人员到有影响的国际组织任职。支持并推动有条件的社会组织在联合国和有影响的地区组织、专业组织所在地和相关国家设立海外办事处并派驻人员;
(五)提供与非政府组织有关的信息咨询服务,并组织涉及国际交流与合作相关的业务知识和技能培训;
(六)组织符合本会宗旨的研讨会、报告会、专题论坛,受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或根据业务发展需要,举办展览会等活动;
(七)依照有关规定,编印刊物,负责网站的更新与维护。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团体会员和个人会员组成,根据需要发展港澳台及海外荣誉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团体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本会章程;
(二)在本会的业务涉及领域具有较重要影响;
(三)在民政部门注册的社会组织,有志于促进社会组织国际交流的媒体、智库,经申请,可成为本会团体会员。
(四)具有参与民间对外交往能力、资源和渠道,并愿意在民间对外交往领域积极开展工作的个人,经申请可成为本会个人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申请参加本会组织的重要国际性论坛、联合国系统及其它领域的对外交流活动;
(三)申请本会组织实施的对外民生合作和文化交流等项目;
(四)参与本会举办的研讨会、调研和人才培训等活动;
(五)优先获得本会信息服务和政策指导;
(六)对本会工作的建议权和监督权。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决议,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二)接受本会对与本会相关工作的统筹安排,认真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任务;
(三)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论坛、研讨会、对外交流和项目合作等活动,提供必要的智力和人力等方面支持和帮助,并在活动结束后提交参与活动的报告;
(四)接受本会的政策指导,认真参与本会的能力建设培训;
(五)每年初按要求及时向本会书面报告上年度工作情况和本年度工作计划;
(六)及时提供本单位的重要活动信息和资讯,分享活动经验,并提出工作建议;
(七)在本单位、本领域积极宣传中促会的工作成果和工作理念,为中促会工作提供资源和渠道。
(八)按规定交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理事会。对于不经常参加本会活动、不及时报送工作情况和不接受本会工作任务统筹安排的会员,本会有权提请理事会通过予以劝退。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者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取消其资格。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
(二)根据理事会建议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它重要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八条 本会设立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在届中增补、罢免部分理事,最高不超过原理事总数的1/5;
(七)决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由会长或委托常务副会长或秘书长召集,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特殊情况下,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五条 本会设会长1名、常务副会长1名、副会长若干名、秘书长1名,担任上述领导职务的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等;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第三十条 本会设立秘书处,为常设办事机构,负责本会日常事务的办理。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
(二)组织、制订、实施本会年度工作计划;
(三)组织实施本会重要活动、项目和重大调研课题;
(四)推动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五)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提交理事会决定;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存款利息;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置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并确保会计与出纳等不相容岗位相分离。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资助或者社会捐赠的,接受审计单位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本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四十一条 修改后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7年7月5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