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洲地区享有联合国经社理事会咨商地位NGO情况表
(截止2003年)
序号
区域
国家
NGO咨商地位数
总数
(269)
协调人
尚未有NGO获咨商地位的国家
1
东亚
中国*
17
68
朝鲜 (1)
2
蒙古
3
韩国
11
4
日本
39
5
东南亚
泰国
7
38
越南、新加坡、老挝、柬埔寨、缅甸、文莱、东帝汶 (7)
6
马来西亚
印度尼西亚
8
菲律宾
9
南亚
斯里兰卡
109
马尔代夫、不丹 (2 )
10
巴基斯坦
印度
74
12
孟加拉国
15
13
尼泊尔
14
西亚
伊朗
52
注:由于历史遗留原因,独联体国家已同东欧联合组建了网络;阿拉伯国家情况复杂,故暂不考虑纳入我协调范围
阿富汗、巴林、亚美尼亚、格鲁吉亚、塞浦路斯、叙利亚、巴勒斯坦国、阿曼、(8)
阿塞拜疆
16
土耳其
黎巴嫩
18
以色列
19
约旦
20
伊拉克
21
科威特
22
沙特阿拉伯
23
也门
24
阿拉伯联合酋长国
25
卡塔尔
土库曼斯坦、乌兹别克斯坦、塔吉克斯坦 (3)
26
中亚
吉尔吉斯斯坦
27
哈萨克斯坦
28
北亚
俄西伯利亚地区